当前位置: 主页 > 理论实践 > 律师论文 >



理论实践

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

HOTLINE 热线电话
052386884559

浅谈共同遗嘱

TIME:2021-07-02 16:30 | VIEWS:
浅谈共同遗嘱
                           律师:刘小霞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共同遗嘱现象已在社会上频频出现,而我国不管是曾经继承法、司法解释还有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如今都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
一、概念
        共同遗嘱,也被叫做合立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同时处分共同遗嘱人各自财产或共同财产的遗嘱。共同遗嘱与一般遗嘱有明显相异,它是两个及以上的法律主体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处分财产的共同意思表示,并将这一共同意思表示体现在同一遗嘱文书之中。遗嘱的内容是订立遗嘱的人的共同意愿,所以它和一般的遗嘱不一样,体现在它是非独立的,而且它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存在自己独特的体系,包括生效、变更和解除。共同遗嘱的双方之间大多都存在有法定的婚姻关系,因为在社会上夫妻关系之间的共同共有财产是最稳定、最不容易化分清晰的并且夫妻之间有法定的遗产继承权。
二、分类
        一般来说,共同遗嘱分为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上的共同遗嘱,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实质上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及以上遗嘱人将其同一的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记载于一份法律文件之上,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遗嘱整体。遗嘱人在这份遗嘱中的意思表示内容密切相关,相互依存和牵制,遗嘱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之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四种:(1)互为继承共同遗嘱,约定先死亡者遗产份额由健在方继承;(2)共同指定第三人的共同遗嘱,约定遗产有第三方继承或受遗赠;(3)互为继承加共同指定第三人继承的共同遗嘱,约定先有健在方继承死者遗产,互为条件共同遗嘱,待健在方死后由第三人继承;(4)互为条件共同遗嘱,约定一方之遗嘱条款以另一方的遗嘱条款为前提;是指在一份遗嘱中共立遗嘱人约定:一方的遗嘱内容以他方的遗嘱内容为前提。在此类遗嘱中一方遗嘱人若擅自变更遗嘱内容或者擅自撤销遗嘱的,其法律效果是直接导致另一方的遗嘱自动无效;若遗嘱人一方的遗嘱已经生效时, 另一方的遗嘱内容便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除非继承人拒绝继承遗产。学界将此类遗嘱也称之为“相关遗嘱”,近似于继承契约。例如在一份夫妻共同遗嘱中,丈夫承诺死后将家传玉镯赠与妻子的侄女;妻子承诺其死亡之后将一辆宝马车送给丈夫的侄子。这两项遗嘱内容互为前提,相互制约。如果说丈夫没有经过妻子的同意就变更或者撤销此份遗嘱的内容,那么妻子遗嘱的内容当然失去效力。就是说夫妻双方的遗嘱内容是彼此约束、互为前提的,具有契约的性质。契约的性质有利于平衡共立遗嘱人各方的利益,是当事人的享有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处于同一层面,不厚此薄彼。

三、我国学术界关于共同遗嘱制度观点
 
        实际上由于共同遗嘱制度在继承法中处于无迹可寻的状态致使司法实务界的纷争四起。而在司法部 2003 年 3 月 24 日实行的《遗嘱公证细则》中,共同遗嘱却是有迹可循的。说明我国对于共同遗嘱还是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是承认的,但这种态度比较笼统模糊。因此法律界积极呼吁在《继承法》中明确对共同遗嘱制度的规定。
共同遗嘱制度的确立与否在我国学术界一直存有非常大的争议。存在肯定说:该说认为现行法虽未具体确立共同遗嘱制度,但也没有禁止,主张我国应该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理由主要有:(1)、共同遗嘱同我国长久以来在继承方面传统文化的关系以及公民家庭人身关系相符合。(2)、共同遗嘱适应我国的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制。《民法典》中虽然规定了夫妻个人所有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但大多数家庭因共劳共产所得收入依然归家庭所有。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都只享有一半的权利,并无确定的各自财产的范围,合立遗嘱无需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使共同处理财产成为可能,这位夫妻设立共同遗嘱提供了客观的物质基础。(3)共同遗嘱有保护共有财产完整的功能,从而可以保障健在一方包括幼小子女在日常生活的中所需的合理支配。符合我国社会家庭生活的实际需要。
否定说的理由如下:(1)共同遗嘱与遗嘱自由原则相背。遗嘱属于单方行为,遗嘱人完全可以依照单方表意独立决定遗嘱的订立、变更或撤销。(2)第二,共同遗嘱现实的实践中容易发生问题,尤其对于指定第三人继承或受益的共同遗嘱来说,发生纠纷后处理起来会比较困难。
有限制的肯定说与肯定说区别不大,但是有两个方便突出强调:首先,学者们主张有条件的限制订立共同遗嘱的主体范围,限制在夫妻之间,排除有夫妻关系的人群;其次,学者们还主张在遗嘱的内容上对共同遗嘱进行有效的限制,提出“部分有效说”。该学说认为, 仅就共立遗嘱死亡一方之内容生效,而在世的一方对于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有独立处理的权利,以自己意志为优先。
四、目前对于完善设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需求:
(一)明确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基本构成要件
1.订立主体仅包括夫妻之间,且需要合法有限的婚姻存续期间订立,并且夫妻双方均需符合订立共同遗嘱的 能力要求。
2.共同遗嘱内容涉及财产范围应仅限于夫妻共同和个人的财产之内,不得涉及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财产。
3.共同遗嘱的形式应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夫妻双方订立遗嘱时应意思保持一致,对遗嘱内容有着清楚地认识,不存在发生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二)区分不同类型的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
1.互为继承共同遗嘱可按照遗嘱的约定来继承, 当一方先死亡时,在世的一方可继承其全部遗产。
2.共同指定第三人的共同遗嘱,原则上应从最后一方死亡时生效,除非在世的一方明确表示同意提前继承。
3.互为继承加共同指定第三人继承的共同遗嘱,有两个生效点,第一个生效点是当仅一方死亡时,遗嘱部分生效,此时在世的一方继承其 全部遗产。第二个点是当共同遗嘱人双方均死亡时,指定的 第三人方能继承全部遗产,此时遗产全部生效。
(三)在一定的条件下共同遗嘱可以撤销、变更
共同遗嘱人不得任意撤销、变更夫妻共同遗嘱,除非发生 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均在世时,夫妻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可撤销、变更。
2.夫妻双方均在世时,夫妻一方选择撤销、变更,另一方表示不同意,此时遗嘱因立遗嘱人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无效。
3.被继承人一方死亡后,在世方仅能对遗嘱中个人财产部分进行撤销、变更,此种情况下,先死亡一方的遗产开始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