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关注点
实习人员:丁晨
实习人员:丁晨
对于国有企业利用结余的经营利润投资私募股权,成为有限合伙人的项目,因其属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因此就要注意对于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要求。从目前已审核项目中留意到的审核关注点如下:
一、返投比例设置
返投是指国有资本出资投到基金,基金按一定比例投到当地项目经济发达的地区。从国有资本参与基金设立的目的来说,一般首要任务为支持本地产业发展,因此对于基金的储备项目列表中是否有本地项目储备应当予以关注。一般对于项目的返投比例,国有资本出资类基金要求在60%-70%以上或者更高,视双方约定而定。此种情形下,大部分基金虽然对返投比例及方式作出限制,却没有对未达成的后果进行约定,因此我们在审核中也应当建议对返投条款设置返投未达成的约束机制。
二、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
从保护国有资本安全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基金“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国有资本作为优先级出资,可以享有本金安全和门槛收益,而由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如共同合作的社会资本承担更多的风险,因为劣后级合伙人本身期望利用较少的资金在项目投资中获得较大的收益,属于风险爱好型的投资者。因此我们在投资前期可以尽量争取对国有资本安全性更有利的架构设计。
三、禁止份额担保
为进一步保证国有出资安全,通常会在合作协议层面作出禁止基金管理人将合伙企业用作份额担保的限制。应当尽可能从基金设立之初就明确限制基金管理人将合伙企业份额用作担保或者为第三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基金存续期内基金财产独立。
四、投资决策权限
除合伙人会议外,投资机构决策委员会是合伙型基金运转过程中的另一重要机构,因国有资本参与基金管理程度有限, 对基金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及退出不能形成良好的约束,所以应当对投资机构决策委员会的席位加以关注。有限合伙人席位数通常参考各自实缴规模,此种情形下也应该考虑为国有资本出资方争取一票否决权等权利。
五、出资时限
国有资本出资由于面临内部决策、程序审批等因素,可能导致国有资本实缴出资、及时出资不能,此时就需要对出资违约等情形设定合理的宽限期,争取国有资本出资方如果发生基金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基金未能完成实缴出资情形下要求终止或者撤资不构成违约的条款。
六、关注基金管理人
国资背景私募基金受限于国有机构身份或者专业性要求,无法直接由国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很多时候需要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进行基金管理。此时需要制定更为详细的绩效考核指标、信息披露规范,对待聘任的管理人开展更为详细的调查工作,包括对其管理团队、业务能力、投资业绩、个人诚信等方面的考察。
七、思考
但是以上的这些考虑往往是我们站在国有资本作为出资方的角度提出的建议而,从市场角度来看基金一般都会要求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如果一味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很有可能导致该类基金的收益率难以维持,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下降,持续影响国有资本参与类基金的实际募集与投资规模。
比如上述建议中我们提出对返投比例的设置,实践中如果地处非一线城市,很有可能会出现本地适合投资标的不足、待投资标的与基金投资策略不一致的问题。又或者国有资本参与基金的主要目的首先还是发展产业,发展产业有时不可避免地要形成一些政策性的目标,这种政策性的目标与市场实际供需情况是否完全符合的问题。值得讨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也可以采取变通方式,首先将项目重点放在完成资金募集并实现保值增值上,程序审批过程中突破地域限制,之后通过资金的增值转变为助力当地政府财政收入,转而支持地方产业等方式。
其次, 如果国有资本作为优先级出资,架设优先劣后的基金模式,在现行的《资管新规》中明确对杠杆比例予以限制,在结构化设计中,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的标准,基金实际募集规模将受到劣后级资金规模的限制,尽管目前基金备案没有完全参照该杠杆比例约束,但是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未来收紧趋势将会明显,此时就会对基金的规模造成影响,也会使得该基金对于社会资本的融入吸引力下降。
又如上文提及的国有资本在投资机构决策委员会争取一票否决权等权利的问题,因为市场行情变化较快,且国有资金受限较多、审批程序较长,在决策中提出反对意见;或政府规避自己出资不足、出资不及时带来的违约责任等都很可能对基金稳定运营带来影响,这些都是涉及国有资本的私募股权基金仍需探索的方面。